关于调整税收征管范围的通告
根据邯郸市委、市政府关于邯郸市部分行政区划调整的工作要求,经研究,决定对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纳税人和原永年县国家税务局、原永年县地方税务局、磁县国家税务局、磁县地方税务局所管辖的部分纳税人税收征管范围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管范围调整事宜
(一)税务登记在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分别调整为:
1.税务登记地在河沙镇、南堡乡、代召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2.税务登记地在南吕固乡、兼庄乡、三陵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丛台区国家税务局和丛台区地方税务局;
3.税务登记地在尚壁镇、姚寨乡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4.原邯郸县国家税务局、原邯郸县地方税务局管辖的坐落在市区范围内的纳税人,以和平路为界,税务登记地在和平路以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丛台区国家税务局和丛台区地方税务局,税务登记地在和平路以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山区国家税务局和邯山区地方税务局。
(二)税务登记地在原永年县南沿村镇、小西堡乡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家税
务局和邯郸经济开发区地方税务局。
(三)税务登记地在原磁县高臾镇、光禄镇、辛庄营乡、花官营乡、台城乡、林坛镇、南城乡的纳税人,从2016年11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调整为邯郸冀南新区国家税务局和邯郸冀南新区地方税务局。
二、办税地点变更事宜
(一)原邯郸县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自2016年11月1日起更名为邯山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第二),与邯山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第一)共同为辖区内纳税人办理涉税(费)事宜。
邯郸丛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邯郸经济开发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冀南新区国地税联合办税服务厅分别办理相应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内的相关涉税(费)事宜。
(二)邯山区、丛台区、邯郸经济开发区、冀南新区调整后的税收征管范围内的车辆购置税纳税人统一到邯郸市国税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分局办理相关的涉税事宜(具体办税地点见附表)。
请因调整税收征管范围需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的纳税人,于2016年11月1日起,携带原税务登记证,到新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信息的变更并履行纳税义务。
2016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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